一位农民工在某小区里干瓦匠活时,由于工地缺乏防护措施,竟从14楼摔了下来。万幸的是,他掉到了6楼上,且只摔成骨折。不料,在索取赔偿时,他遭遇到另一次“坠楼”事件……
幸运:14楼坠至6楼仅摔成骨折
老实巴交的王大林(化名)是普兰店市夹河镇某村村民,今年44岁。今年3月3日他受雇于包工头李某(化名),到我市某小区干瓦匠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每日劳务费为120元。6月12日下午3时许,不幸在瞬间降临到王大林的身上——他在第14楼层施工过程中,因工地缺乏防护安全设施,不慎一脚踩空,从14楼掉了下来。万幸的是,他没有掉到地面上,而是摔落到6楼……
事后,在同一工地打工、担任保管员的王大林妻子向记者描述,“那天下午3时40分左右,我正在仓库里缠施工用的线,突然听见外边楼上掉下很沉的东西的声音,还听见有人大喊:升降机、升降机……”她急忙跑出去一看,有4个人正从升降机上往下抬一个人,其中一人冲自己喊:快开大门啊!王大林的妻子掌管大门钥匙,在慌里慌张开门时,她一眼看到被抬的人穿着蓝色保安服,处于重度昏迷、人事不省的状态。天呐,这不是丈夫王大林吗!
经医院诊断,王大林双肱骨干骨折、右小腿皮裂伤、胸壁挫伤,幸运的是他并无生命危险,住院19天后出院。包工头李某支付了全部的住院费用近3.5万元。
无奈:索赔无果只得告上法院
王大林出院后,一边休养,一边找李某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王大林当时想,要是李某能再赔个四五万元就行了,不想再追究了。不料,李某不同意王大林提出的赔偿数额,希望到法庭解决。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大林从普兰店来到大连,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全权代理他的案件。接受委托后,张律师来到事发现场调查,又到公安机关了解相关信息。认真分析案情后,张律师决定此案不走漫长、繁琐的工伤索赔程序,直接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包工头李某及承建该工程的某建筑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根据张律师的申请,很快指定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大林的伤残程度予以鉴定。9月6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大林8级伤残,治疗时限及用药基本合理,伤后需有1人陪护和适当增加营养2个月左右,后续治疗费用共需9000元左右。
由于王大林是农村户口,在城里打工尚不足一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律师向法庭提出109200元的赔偿请求(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震惊:合同上咋有打工者的签名?
开庭前一天下午,张律师突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王大林与案涉某建筑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称包工头李某是公司的项目经理,两者不是发包、分包关系。让王大林自行到法院撤回起诉,并到所属的部门认定工伤。突如其来的变化让王大林蒙了,自己从来没签过劳动合同啊?
第二天,王大林和律师早早地来到法院。经过仔细辨认,王大林坚决否认《劳动合同书》上的两处签名是自己所写。
张律师马上向法庭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对该笔迹申请司法鉴定;二是某建筑公司虽称李某是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公安机关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某1949年出生,2009年就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与建筑公司已经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了。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仍然是转包或分包关系。
法庭当庭核实后,确认《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王大林的字,而是在王大林受伤住院期间,李某派人拿着劳动合同书让他补签字时,由其亲属代签的。
提醒:无论何时何地签字都应谨慎
此案继续开庭审理。10月13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此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李某再向王大林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张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签署自己姓名时,都必须慎之又慎。本案中,如果劳动合同书上签名为真,即使王大林不撤诉,法院也会根据相关条例,驳回王大林的起诉,他的赔偿之路将会更艰难。
记者 张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