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林某受雇于何某的私营企业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前不久,在受何某指派送货的途中发生车祸身故。经镇司法所主持调解,何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林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何某曾为林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为3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在何某的协助下,林家从保险公司领取了8万元的保险金,何某要求这8万元保险金冲抵损害赔偿款项。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的赔偿款?
评析:根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表明,由于人的生命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不能像财产损失那样进行实际价值补偿。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益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加害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保险赔偿的目的在于转移受害人损失于全体投保人中,不在于减免加害人的责任,保险给付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为基础的,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于同一原因,二者之间并无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在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佣关系存在为前提条件,以雇主为被保险人,雇主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其雇工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以此减轻雇主的责任。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林某的家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8万元保险金,其中5万元是基于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给付的人身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的获得并不减轻何某的赔偿责任,另外3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金则应冲抵何某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