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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新规:未参保工伤职工可先行支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 0:14:28  点击:3624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于10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71日实施。作为我国社会法领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涉及每个人的利益,被称为民生大法

  在介绍该法亮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

  工伤职工可获先行支付 未缴费单位不能免责

  今年1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仅不足两成的工伤农民工有工伤保险,而这也成为很多农民工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原因。

  为了破解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另外,该法还对由于第三人造成劳动者受工伤却逃之夭夭,导致工伤职工无人管,由谁来为劳动者承担医药费进行了明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异地就医写入法律 养老医疗失业险随人走

  异地就医难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使得担心生病甚至成为目前很多异地居住退休职工的心病。有专家指出,异地就医难问题的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有望扭转这一局面。该法第2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以险随人走

  法律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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