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本条在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为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
同理可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双倍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者身体在工作中可能受伤而产生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要发生工伤,劳动者将获得工伤赔偿,如果用工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工伤赔偿标准给付劳动者工伤赔偿金接受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应处罚;这些都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得的赔偿;而其中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不能据此减轻其赔偿责任,否则第三人的行为就不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显然违反公平原则,所以第三人因为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有工伤保险而免除,而是应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履行赔偿义务;劳动者应当获得双倍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也是人身保险的一条原则,人身保险赔偿后保险人不享有追偿权,工伤保险也是人身保险的一种,赔偿后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均没有追偿权,如果劳动者不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人岂不没有了责任。同样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后不能免除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且用工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均无权向第三者追偿,第三者责任不能免除,用工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又不能追偿,第三者的责任只有向劳动者履行了,再者劳动者获得双倍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原则。据此,劳动者在因工及第三者原因受伤后应当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