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丁先生为自己买了两份保险,不幸的是他在去年一场车祸中身亡。保险公司以丁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为由,拒绝向其亲属理赔。被告上法庭之后,法院以保险公司业务员事先未尽到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向丁先生亲属赔付近10万元。
2004年6月,丁先生通过业务员向人保西安分公司为自己办理了一份终身保险合同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10月21日,丁先生又在人保临潼支公司为自己办理了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保险。2009年12月8日,丁先生无照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今年6月18日,丁先生之妻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书。7月,依据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答复属于免责情形,拒绝理赔。丁妻遂起诉至法院。
10月25日,临潼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合同虽有免责条款,但被告亦承认在投保时业务员未尽到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丁先生不产生效力。丁先生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作为继承人,丁妻有权得到该笔保险金,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丁妻保险金90060元,红利20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