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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8年4月28日,老孙到福州一家服装公司当工人,时薪为10元,每天工作8小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4天后,公司放假休息。在假期的最后一天,也就是5月5日早晨,老孙骑电动车途经鳌峰大桥时被货车撞倒身亡。
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老孙并非因工死亡。但今年4月,老孙的几名家属,向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老孙非因工死亡之遗属救济待遇费用。
6月底,仲裁委裁决服装公司应支付老孙生前工资320元、丧葬补助费4800元、困难补助费4000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13.4万元。
该服装公司则认为,为完成2009年4月30日的生产任务,请了临时工老孙。任务结束后,老孙就自然离职,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只雇佣了4天的工人,假期非工伤身亡,为何要支付如此昂贵的补助费?该服装公司连连叫冤。今年7月,他们上诉至仓山法院。
近日,仓山法院一审判决,该服装公司支付给家属83040元。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满,目前,服装公司与老孙的家属,都已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福州中院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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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辩论
观点一:老孙与服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我省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服装厂应当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工资。
观点二:老孙发生交通事故,劳动仲裁认定为非工伤,老孙家属要找肇事者索赔。且《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该文件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作出的,私营企业则可根据自身经营效益和承受能力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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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审理,仓山法院认为,老孙与服装厂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老孙因交通事故死亡,服装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其已于事故发生前和老孙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认定老孙非因工死亡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助待遇标准的通知》,仓山法院一审判决,该服装公司支付给家属:老孙生前工资320元、丧葬补助费48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4000元、一次性遗属月救济费73920元,共计83040元。
因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满,服装公司与老孙的家属都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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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张隽 通讯员 金晓静
嘉宾: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王荣坚 律师 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 罗国文 律师
主持人:只听过因工伤去索赔的,但是职工非工伤身亡,其家属也能向公司赔偿吗?死者家属不是该找肇事方索赔吗?
王荣坚:根据《劳动法》,职工在负伤或者患病时,有权获得救助。此外,我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助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后或非因工死亡,其本身和遗属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
这个法规里详细规定了,国企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可获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的丧葬补助费(6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或者一次性救济费。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我想法院是依据这家服装公司的情况,最终作出了判决,很合理。
罗国文:我个人认为,法院不应该判服装公司赔。因为《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是,非因工伤亡在得不到其他赔偿途径的情况下,企业才根据此规定对家属实行救济。该规定关键在“救济”二字。
本案中受害人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他向肇事方索赔时,里面的赔偿金本身就包括了死亡赔偿金、家属抚养金、丧葬费等,不应该再向用人单位重复索要。
(本文来源:东南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