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薄薄的保险单,一起普通的意外死亡事件,引得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家属纷争迭起,“赔”还是“不赔”双方各持一词,无奈之下只有对簿公堂,孰是孰非法院自给公断。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简称某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某、王某保险金80000元。
王某某系安阳某商贸公司销售经理,2008年12月份,该公司以福利形式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公司员工投保新华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综合性)保险一份,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为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其中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险金为80000元。岂料,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4月份,王某某在工作中突然摔倒,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摔倒后)死亡。看到自己的员工突然摔倒致死,商贸公司的领导想起了曾经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医院和现场进行查勘、了解死因,但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或通知投保人及死者家属保全尸体,只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的户籍身份等各种相关证明。死者的妻子李某某和女儿王某在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各种手续证明后随将死者的尸体安葬。这时保险公司却说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引起了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死者生前并无任何疾病,其工作期间不慎摔倒致死纯属意外,这怎么就不属于保险公司定的意外了呢?!几番磋谈后双方越辩越激烈,都觉得自己有理,王某某的妻女遂一纸诉状将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安阳某商贸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索赔手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 “脑血管意外(摔倒后)”,即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发生争议,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解释可知,“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非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不属于意外死亡不是理赔范围,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投保人及死者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死者尸体被安葬,无法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