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她是某家政公司的月嫂,在去雇主家的路上出了车祸,能否算工伤?
据这位月嫂介绍,10月中旬,经家政公司介绍,她到市民赵先生家从事家政服务。10月底的一天早上,在去赵先生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导致骨折。虽然肇事一方已经进行了赔偿,但她听说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可以申请工伤,于是就找到了家政公司,但家政公司称可以找雇主赵先生要求赔偿。可赵先生称,车祸根本就算不上工伤,即使算工伤也应该向家政公司申请工伤待遇。双方推来推去,月嫂不知到底该不该申请工伤。
对此,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律师认为,如果月嫂是家政公司的员工,被派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而且和家政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月嫂在上班的路上遭遇机动车车祸受伤属于工伤的范畴,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家政服务公司或者由当事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是经家政公司介绍去雇主家服务,与家政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没有与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雇主家仅是雇佣关系。因此,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受伤对雇主来说就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不能向雇主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徐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