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故意隐瞒住院和相应疾病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保险合同解除权,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受益人保险金。
2004年7月23日,丁女士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险种为长健医疗(A)的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丁女士;受益人为丁女士之女王女士,分配方式100% ;保险期间自2004年7月24日00:00起至2026年7月23日24:00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女士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2007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丁女士经医院诊断为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并于2009年2月1日身故。此后,受益人王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主张丁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住院和相应疾病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遂于2010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
法律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案中,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近四年,保险公司已经错过了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期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责任。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王女士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如前所述,保险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保险人以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住院和相应疾病的事实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抗辩,判决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受益人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