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海口市民王先生打进了商报新闻热线反映:“快递公司把我价值1675元的货物搞丢了,却只肯赔付10元钱,这太不合理了。”
王先生说,两个多月前,他在白龙北路海南八方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物流)
往乐东县黄流镇发货,在托运单据上代收货款一栏清楚写明了货款为1675元。“过了一个多月,对方一直也没收到货,我也多次到物流公司查找原因,工作人员每次都说正在查,直到半个多月后才说货物搞丢了。”货物丢了就应该赔偿,八方物流公司的人也叫我过去商谈,可到了物流公司,他们居然只赔偿我10元钱,并说是严格按合同办事。
昨日,商报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了八方物流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确实是搞丢了王先生的货物。“根据我们托运单上托运人须知第四款,因当时王先生没有办理意外货损保险,只能按照这合同上的规定执行。运费是5元,按规定就只赔付运费的2倍10元钱。”
“这分明就是霸王条款。”王先生说,哪有丢了1675元东西才赔10元的道理。于是王先生拨打了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辖区白沙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也没能调解成功。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律师表示,就该事件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合同中条款的分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免除其自身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感觉是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该格式合同无效。(记者 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