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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蚊子咬出的十万元工伤赔偿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1 0:37:11  点击:3331

感谢法官,要不是你们的帮助,我哪能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款哟。当李某领到10万元赔偿款时,他激动地说。一起历时近三年的工伤事故赔偿案日前在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调解下,终于圆满画上了句号。

境外务工受伤 公司拒赔

200765日,家住岳池县的李某与武胜县某建筑公司(武胜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出国到安哥拉从事输变电线路工程工作。

2007915日,李某在安哥拉工作时,右小腿不慎被毒蚊子咬伤,后由工程随队医生对伤口进行了治疗。20071030日,工程完工李某回国,但他却因伤情加重,先后在陕西、重庆、四川等多家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万元。

20081024日,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但公司方却认为李某的伤不是工伤,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认定李某是工伤。公司不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广安区人民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公司的请求。但公司依旧不服,最后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1117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于20107月起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法官悉心调解 伤者获赔

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武胜公司答辩称其是与浙江省某输变电公司(浙江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了查明案情,法官决定追加浙江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通过与各方当事人谈话后发现他们谈及该问题时情绪都很激动,各方不能有效沟通。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认为和解是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法官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对他们耐心细致地做了思想工作。经过长达三小时的调解,各方终于打破坚冰,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10万元,由武胜公司承担5万元,浙江公司承担5万元。(钱军 张玲 广安日报记者 邓寒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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