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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健康保险患癌却遭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8 17:51:01  点击:3410

    多家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恶意投保,此案昨在中院二审

    冯女士去年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保险,当年年底她就被诊断患有癌症,保险公司却以其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保险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冯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11万元保险金和延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应支付冯女士相应的保险金和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患癌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26岁的冯女士诉称:去年她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中民健康保险卡,保险卡从当年5月7日生效,保险期为1年。去年12月14日,冯女士因病住院14天,医院诊断其患有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

    为此,冯女士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津贴共计10.11万元。没想到保险公司收到她的理赔材料后,却一直没有赔付给其保险金。为此,冯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10.11万元保险金和延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

    被告:冯女士密集投保可疑

    一审开庭时,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经过审查发现,冯女士从去年5月到8月,先后在深圳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十余次,其中已经生效的保单就有7份,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合计200余万元,年缴纳的保险费2万余元。此外,冯女士还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高达25万港币的重大疾病保险。

    该公司认为,冯女士在短期内密集主动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巨大,该公司为此已经向深圳市保监局和保险同业公会报备。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此案。

    一审: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称冯女士恶意投保,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该院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遂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冯女士保险金10.11万元,并支付逾期保险金的利息。

    二审:保险公司声称对方恶意投保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该公司仍坚持认为,冯女士短期内先后在深圳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十余次的行为,是典型的恶意投保行为,各家保险公司都向深圳市保监局和保险同业公会报备此案。冯女士除了起诉该公司外,还起诉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此向法院致函称希望法院对此案予以整体考虑,为保险业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目前涉及的保险公司都在积极查找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警方协助调查。

    此外,该公司还称查到冯女士的门诊收费清单,其在去年10月曾到医院进行过甲状腺及颈部淋巴B超检查。其在去年12月住院确诊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复发性甲状腺癌。该公司认为,冯女士可能早就知道自己的病情,其违反了该公司保险责任条款,公司有权拒赔。

    由于冯女士昨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庭遂宣布对其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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