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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8 17:59:43 点击:3249 |
由于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工伤事故申报,导致受伤职工超出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日前,经过张家港法院调解,公司自掏腰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职工93万元。
前年3月12日,张家港公司检验员焦某上班时整条右臂被卷入机器,完全脱离夹断。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没有在工伤申报期限内,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焦某出院后,该公司否认焦某属于工伤受伤,并且拒绝赔偿。
此时的焦某,想到自己应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却被劳动部门告知已过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随后,仲裁部门也因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而不受理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于是,焦某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赔偿损失38万多元。经过调解,最后公司同意除焦某受伤住院期间公司已经支付的58万元以外,另外一次性支付焦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5万元,焦某对此表示满意。 (邹强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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