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其中,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也就是说,从过去赔偿20余万元的标准提高到现在的约60万元。
省安监局副局长白良、龙宇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死亡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2004年云南实施的《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算,以2009年为例,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50元测算,为10.8万元。而按国务院“通知”和云南的“实施意见”,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应为34.35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各10年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0万元。
龙宇辉说,此标准不分城市居民和农民,只要是死亡职工,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一个标准赔偿,不存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必须一次性赔偿到位。这让不顾安全生产的企业付出代价,特别是小企业,只要死亡1至2人,赔偿就达100余万元,就可能破产,从而重视安全生产。
目前,省安监局和保险公司确定,鼓励职工购买保险,特别是高危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相关保险,同时增加保险额度,由现在的6-7万元增加到10万元,从而分担企业赔偿压力。(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