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在高速路段施工时中暑猝死。保险公司以刘某之死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为由拒赔。11月29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刘某在鹰瑞高速路宁都田埠段服务区施工过程中突感头晕,随后就近至村卫生所治疗,并拔打120急救电话。经测量体温在40℃,属重度中暑,虽经急救,但在120急救车运送途中,刘某已因重度中暑热哀竭死亡。发病到死亡约间隔1小时。刘某由其所在的建筑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刘某在保期内中暑死亡。建筑公司随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刘某为重度中暑引发脑水肿等症状导致死亡,不属保险担责范畴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曾联合印发《职业病目录》,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一般中暑者经过常规住院治疗便可痊愈,而不致于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因此中暑本身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畴。但刘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中暑,经抢救,其仅在1小时左右内猝死。该死亡结果突发、不可预测和非本意,这种死亡当属意外。符合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担责任范畴,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