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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人身损害诉求经济赔偿的民事案件经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海盐人保财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和协议赔偿金额,兑现保险赔款9万余元。
据悉,2009年6月11日,年近7旬的沈某乘坐一辆公交客车去宁波,途中因车速较快引起颠簸,沈某防备不及跌倒,造成其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和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两次鉴定,为十级伤残。沈某受伤治愈后,因经济赔偿与事故责任方未达成协议遂向法院起诉。
公交车的车主为海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海盐人保财险承运人责任险客户。沈某受伤赔偿一案经海盐人保财险理赔人员对事故原因的全面调查和对保险责任、索赔单证的逐一确认,依据承运人责任险条款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民事调解书,对海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90%的责任,协议赔偿沈某90779.52元的赔款予以确认,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