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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挂靠”保险向谁索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6 12:08:07  点击:39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享有合同利益,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那么也就没有权利来要求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甲运输公司是一家从事专业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因为车辆较少,投保时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于是,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介绍下,甲将车辆以该保险公司的VIP客户——一家大型集装箱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日后甲公司在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两审败诉

  20095月,甲运输公司某车在广州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因为理赔金额无法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将车辆驾驶员、甲公司、乙公司、保险公司做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认死者家属应得赔偿额为人民币45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民币22万元,乙公司仅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驾驶员的责任由甲公司承担,判决交强险以外的23万元,全部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了23万元的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甲公司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于是,甲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在开庭过程中,保险公司答辩称,虽然车辆是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但被保险人是乙公司,保费也是以乙公司的名义缴纳的,甲公司与保险公司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在保单上已经注明车辆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在发生事故以后甲公司也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付,但根据保险费缴纳发票显示,缴款人是乙公司,而保单上所登记的被保险人也是乙公司,所以此份保单的合同当事人应为保险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做为原告不适格,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接到此裁定后,又跟乙公司协商,以乙公司做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最后判决,虽然乙公司做为被保险人,享有诉权,但在本案中乙公司与投保车辆不享有任何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向死者进行过任何赔偿,而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性合同,既然乙公司在此起事故中未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也没有必要对乙公司进行任何赔偿。

  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道车辆是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仍愿意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投保,而且这种做法在集装箱运输行业也属于很普遍的做法,因此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应当进行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确认乙方与保险标的的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乙方在此起交通事故当中未对死者进行过任何赔偿也是一种事实,既然乙方未对死者方进行过任何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对乙公司进行任何理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无效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保险公司纠纷案件。现在有一些车主,甚至包括一些运输企业,为了享受保险公司给一些大型企业的低费率保费,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的通融赔付,而将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的车辆,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投保。也有的车主担心挂靠公司在得到交通事故理赔款后,不将理赔款及时支付,也以其它公司的名义进行投保。还有一些借钱给运输公司购车的机构,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为了保证能够回收借款,也将登记在借款公司名下的车辆,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进行投保。而有些保险业务员为了业务上的需要,甚至主动引导一些投保车辆少的公司,集中以一家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投保。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存在极大的风险。

  根据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进行投保的时候,要对所投保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利益,同时,也要对该标的物享有一定的义务。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例,被保险人必须要对车辆享有一定的利益(包括管理权、实际所有权等),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被保险人也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才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而乙公司对车辆不享有任何权益,在发生事故时又没有对死者进行过任何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理赔。

  至于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享有合同利益,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那么也就没有权利来要求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法院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原因。

  法律小常识:

  现在保险公司为了防止保险理赔款的流失,要求保险赔偿款必须理赔到被保险人的账户,如果车辆不是被保险人的,仅仅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保险的,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给实际所有人,或因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其它纠纷,导致赔偿款直接被划扣,这种情况下会给车主带来很大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所以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最好是要以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保险人购买相关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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