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入职后公司即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保险,不幸翌日即遭遇车祸身亡,当杨某家属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不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记者昨日获悉,这一诉求未获禅城法院支持。
今年3月份,杨某入职顺德某电器公司。上班第三天,杨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伤痛之余,杨某家属获悉,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保险额为10万元的团体意外保险。经过公司查实,杨某入职第二天即3月3日,就已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其为被保险人之一。杨某家属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岂料,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经审核同意后才生效。
保险公司在收到增减被保险人申请后,于3月6日才出具《保险合同同期增、减人批单》,而杨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3月4日,即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责任期间,所以拒绝赔偿。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3月3日收到变更被保险人申请后,理应及时作出审批。但保险公司一直到3月6日才出具批单。此外,投保人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变更被保险人并未增加被告的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且被告亦最终对投保人的申请作出了批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同意变更被保险人。
为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杨某家属支付理赔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