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由受伤害时所在单位负责
2006年李某到南阳公司工作,任技术主管。2008年,李某经南阳公司同意又接受延陵公司聘请,任该公司技术顾问。在此期间,李某有时在南阳公司上班,有时在延陵公司上班。2009年10月,李某在延陵公司上班时,不慎被机器设备轧伤,致右手伤残。南阳公司为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工伤认定作出裁决,由南阳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5万元。南阳公司不服裁决,认为李某是在延陵公司上班时造成损害的,应由延陵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要求法院驳回李某对其的赔偿请求。李某认为其是经过南阳公司同意而在延陵公司兼职的,仍要求南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延陵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南阳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李某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应为延陵公司。南阳公司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违背事实,违反程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对南阳公司的赔偿请求。根据新的工伤认定,延陵公司已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徐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