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15元货运费,近8000元的货物寄丢了。近日,市三中法院判决一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案:因承运人没有尽到提醒保价义务,货物丢失,全额赔偿。
2013年8月6日,重庆丰都某内衣加盟店老板秦某,把价值7709.5元衣物包裹,花了15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送到浙江省义乌市。
该货运公司给秦某出具了一份托运单,其中托运须知载明:未经保险如损坏按运价5倍赔偿。
经多次转运,该货物送到义乌市。自称内衣公司李某某的人签字并取走货物。但内衣公司却证明其工作人员并未收到这批货物。
随后,秦某多次找该货运公司要求查找丢失货物,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秦某诉至法院。法庭上货运公司辩称,秦某办理托运时没有办保险,按双方约定只应按运价的5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托运单上“托运须知”规定保价条款,但该内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明显对托运人不公平。其次,条款内容字体较小,从整个托运单来看并不明显。最后,货运公司没证据证明,托运时已对秦某就该条款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承运人应当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寄贵重物品最好买保险
承办法官称,物流运输中,保价条款虽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但并非完全都无效。只要该条款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尽到充分提示注意义务即可。
现实中,许多快递公司使用的快递单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在此情况下,故法院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法官建议,对于较贵重物品,建议按物品实际价值向快递公司保价。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通讯员 李欧 崔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