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弟弟驾车下班在本市外环线不幸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他的头部和颈部均遭受严重撞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弟弟的伤势有一些好转,但肯定会落下残疾。
对于该事故,虽然货车司机负全责,但其无力赔偿。可能年底各单位比较忙,弟弟的工伤认定迟迟没有下来。适逢国家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一些修改,好像将因工伤残的待遇提高了。我们想知道的是,弟弟的情况能否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如能适用的话,对他本人和我们家庭来说都是个福音。
解答: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75号令,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无论在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上,还是在赔偿标准上,都更倾向保护工伤职工。
新旧条例更迭之际,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是不是适用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是不是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这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按照一般法学理论,法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往往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事件。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于2011年1月1日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按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而上述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前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所以在本案中,你弟弟虽然是2010年底遭受的工伤,但由于相关工伤认定机构至今未对你弟弟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因此,你弟弟的工伤能够适用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每日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