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没有工伤保险,这让很多人都疑惑不解。公务员一旦造成工伤,与其他劳动者的补偿相比如何呢?答案是相对低很多。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这是政策的原因。根据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是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直到2008年1月1日,我市才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纳入进来。至此,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被工伤保险“拒之门外”。
去年,我市共认定工伤2468起,落实工伤待遇2299万元。从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机关单位78家,在职公务员3364人。那么,这批人一旦遭遇工伤,除了依靠医保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补偿呢?据悉,国家对公务员工伤的政策主要是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在操作时涉及民政、财政、人事等多家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容易造成一些公务员的工伤难以认定。
公务员发生工伤伤亡后支付费用的标准依据主要是民函〔2004〕334号,而这个政策标准相对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显偏低。以死亡为例:一次性抚恤金最高发放80个月工资,并根据荣誉有5%到35%上浮,额度20万元左右,最低仅20个月工资5万元左右,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额度超过30万元。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一些包干经费比较少的单位,可能无力落实公务员的工伤待遇。
2008年,我市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纳入工伤保险后,许多工作人员成为了受益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处工作人员崔志彪介绍,每年发生在这些单位的工伤案件有数十起,多发生于上下班交通事故和上班摔倒等意外伤害事故。许多人员获得了工伤基金的赔付。去年8月,我市某中学教师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获得了18.14万元工伤基金的补偿。
为此,有识之士建议,公务员应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制订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明确认定机关、工伤范围、认定程序等相关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