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1日讯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类似与“工伤”这样的事件人们处理起来也顺当得多了。但是,有些公司却为此而头疼了,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判处了这样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处被告江华、张君(均为化名)二人赔偿原告,原告为出租车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09年8月30日晚上10点多,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周维(化名)上班时,被江华和张君驾驶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车站附近打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被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住院治疗24天。打人的江华和张君也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一年的惩罚。
2010年3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出租车公司支付给周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36145元。出租车公司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了周维。
但是出租车公司觉得心有不甘:这错又不在我,凭啥让我一个人赔偿。于是,出租车公司又将打人的江华与张君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出租车公司员工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法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华和张君共同对原告出租车公司员工周维进行伤害,进而造成原告对其员工进行了工伤赔付,直接造成其财产损失,原告有权在二被告应当对原告员工进行赔偿的损失范围内,进行追偿,二被告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