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95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39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25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66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44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78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25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50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692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体现“救人要紧”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8 23:11:56  点击:2338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法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最大限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过去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矛盾的现象。

  2006年,农民工钟建喜因工发生车祸,用人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35万元。可是,用人单位用各种方式逃避支付,后来干脆搬离了厂址,转移了财产。执行其判决变得遥遥无期。

  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担心单位不负责任,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只要安心治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帮助解决。浩雪博士解释,这一条体现的就是“救人要紧”,不管责任属谁,伤病不能耽搁。但是并不是说单位或者第三方就可以逃脱责任。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人进行追偿。

  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如果工伤责任不属于用人单位,而是第三方过错,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社保法对此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社保法还相应地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本来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级至十级工伤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政策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职工及时获得赔偿。

    来源:经济日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汤某突发疾病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