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已达退休年龄不属工伤 法院:属工伤性质,应重新认定
云阳一名51岁的女传菜员,上班时滑倒摔伤。这是否该算工伤呢?事后,劳动部门以她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但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这名女传菜员上班期间受伤,应属工伤性质,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传菜受伤工伤认定被拒
据悉,1959年1月15日出生的熊女士,是云阳县巴阳镇村民。2006年12月,熊女士来到万州一酒店打工。2009年3月1日,熊女士与酒店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传菜生。酒店为熊女士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去年1月3日,熊女士在传菜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了。事发后,酒店立即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4月19日,万州区人社局以熊女士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与酒店的劳动关系为由,对酒店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于是,熊女士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万州区政府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撤销了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区人社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万州区人社局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一直未重新作出决定。熊女士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无果后,便向区人社局邮寄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今年1月18日,区人社局还是不予受理。
人社局:不属于工伤
“我作为女性农民工,未满55周岁,与酒店的劳动合同尚未满期,且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奈之下,今年4月15日,熊女士向万州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区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万州区人社局辩称,因熊女士于2009年1月15日已满50周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关系不成立;熊女士传菜受伤,不属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法院:上班受伤应算工伤
万州区法院认为,熊女士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属农民工,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熊女士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熊女士在传菜过程中受伤,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属于工伤性质。
近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撤销万州区人社局对熊女士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限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