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民工崔炳财,从事煤矿掘进工作26年之久,但不幸患上二期尘肺病,于是他向单位讨要64.13万元的工伤待遇赔偿。今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终审判决:由崔炳财所在的煤矿赔偿40多万元。
据了解,崔炳财是万州区响水镇的农民工。1982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在梁平县3家煤矿从事过掘进工作。2008年4月8日,崔炳财来到梁平县大同煤矿,没经过健康检查,从事技安、掘进工作。据悉,上班期间,大同煤矿也没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和制作工资表。2008年6月11日,崔炳财被鉴定出患二期尘肺病,合并左上肺活动性肺结核。直到同年8月,身体出现不适的崔炳财,没再上班。随后,梁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崔炳财系大同煤矿职工,患职业病属工伤。2009年1月13日,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崔炳财从2008年4月8日起,与梁平县大同煤矿建立了劳动关系。
大同煤矿不服,向梁平县法院起诉,法院采纳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去年1月25日,崔炳财向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同煤矿支付工伤待遇近64.13万元。该委员会随后裁决认定,大同煤矿向崔炳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40.16万余元。
大同煤矿不服劳动部门的裁决,向梁平县法院提起诉讼称,崔炳财所患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危害造成的。
梁平县法院一审认为,崔炳财与大同煤矿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大同煤矿没有依法为崔炳财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崔炳财所患二期尘肺,合并左上肺活动性肺结核职业病,梁平县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故崔炳财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大同煤矿应当支付崔炳财工伤保险待遇。 大同煤矿仍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但市二中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