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夜班后女工岗位上昏厥,抢救4天身亡却遭遇“48小时之限”条例
挽救生命,多“两天”谁埋单?
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回应:最终结果近日公布
深圳新闻网 讯 “太残酷了。”9月21日,从天津赶来的34岁的董彦康连连说。9月4日,他的妹妹董苗在平湖街道富民路的富玮金属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连续长时间上夜班时晕倒,在医院抢救了4天去世。半月来,家属被告知因入院4天后死亡,将可能不属于工伤。社保部门回应,目前正在将材料上报,结论将会在近几天出炉。
夜班女工不省人事倒地
“过年的时候看我妹妹还很胖,谁知道隔了几个月看到病床上的她,已经瘦成了皮包骨。”董彦康说。9月4日,他接到妹夫鲁辉的电话从天津赶来深圳,到病床前抓着妹妹的手,“跟她说话,她一点反应也没有,家里人泪都流干了”。
鲁辉称,他与妻子董苗2009年结婚,2010年2月生下儿子小林。今年2月,孩子留给爷爷奶奶带,他和妻子一起进入富玮金属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富玮厂)上班,“我们都在五金制造课,但是不同的工作岗位。连续8月份、9月份我们都很忙,天天加班,上将近12小时的班,就大运会开幕式那天放了一天假。”
鲁辉出示了一份未盖章的考勤表,上面显示,9月1日、2日、3日连续三天,董苗都在上夜班10~12个小时,9月3日,董苗共打了三次卡,分别在18∶05、01∶32、01∶48。她都没来得及打完自己最后一次卡,9月4日7点左右,120救护车将她送到了平湖华侨医院抢救。
该院病历记录表明,董苗当天9点半入院,病史为“入院前2.5小时患者工作中无明显诱因突然晕倒,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无呕吐,无抽搐,无发热,工友急送入急诊科,发现患者是深昏迷状态,呼吸心跳均停止……”后经该院抢救,董苗心跳恢复,但依旧用呼吸机维持呼吸,药物维持循环,用冰帽进行脑保护。在补充诊断中,医生记录“心跳呼吸遽停,心肺复苏术后脑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病历上医生在“先天性心脏病”这个诊断后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董彦康和鲁辉均否认董苗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或其他疾病,认为董苗的死亡属于“过劳死”、“猝死”。鲁辉出示了董苗今年4月22日由平湖预防保健所开出的“健康证”,经内科常规检查、血清Alt,胸部X线透视,显示其身体未有异常。
病后四天死亡不算工伤?
9月8日上午10点左右,董苗没有了呼吸和心跳,医院宣告其死亡。当天,鲁辉便和厂方一起去往平湖社保局申报了工伤认定的材料。董苗今年2月份入厂,有“健康证”,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缴纳了社会保险。
“社保局开始就在说,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才算工伤,她都救了4天,不算工伤。”鲁辉说,“我们认为这个不合理,她是在厂里累死的,连续多天上夜班,都超过了8小时,最后倒在工作岗位上,怎么不算工伤?”
厂前烧纸起冲突多人受伤
9月19日、20日、21日,董苗的家属们连续到富玮厂的上级总公司盈冠公司门前烧纸钱等,造成该厂厂门口一度拥堵。“厂里没人搭理我们,太没有人情味了”。董彦康说。
鲁辉表示,9月19日下午,家属一行十多人来到盈冠公司门口,“警察和巡防队员都上来赶我们,大人孩子都受伤了,我妈妈当场就晕倒住院了。”鲁辉捋起袖子,他的胳膊上有多处皮外伤痕。其嫂子小腿半条腿都青紫。
盈冠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洪经理说,“我们跟家属已经通过司法所几次协商,没有一个结果。他们闹得太过分了,我们尽量忍耐,希望他们平复下来,希望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早点出来。公司也会有人道上的抚恤。我们公司已经支付了董苗的抢救费用,她母亲住院的费用等等费用。”
龙岗公安分局回应称9月19日,“董苗家属在工厂门口拥堵,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该公司的正常秩序,在沟通不成的情况下,强行带离家属。没有粗暴执法和冲突,可能家属会不接受,但这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该局指挥处占副处长称,“有正当诉求要采取合法途径解决,不要干扰其他公共秩序和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人进行治安处罚。”
社保部门回应:是否工伤,结论近几天出来
平湖社保站站长梁满亮称,21日上午,平湖街道办领导召集了社保、司法等各部门,找来了医院的专家询问抢救董苗的情形。关于“48小时之限”,梁站长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确有这么一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她这个情况比较复杂,所以今天我们专门开会讨论,医院也出了书面材料给我们,确定她入院的时候是处于猝死状态,心跳呼吸都没了,抢救后呼吸心跳恢复,但呼吸不正常需要借助呼机机。我们现在已经基本补齐了材料,向龙岗分局和市局报送,最后认定是否工伤的结论还没出来。”
对于什么时候能确定是否工伤,梁满亮称,“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会保证,我们争取在最近几天就出结论。”
律师观点:高强度工作下病发死亡应属工伤
“现行法律的确有这个48小时之限,我认为有一定合理性。”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胡萍律师认为,“如果本身有疾病,比如癌症,自己不知道,也并不是工作中接触有害物质导致,那么给予48小时抢救时间一定程度上还算公平。”“48小时之限”由此就将员工的不同情况分开,非工伤的则由属于疾病类,由医疗保险赔付,工伤则属于工伤赔付,两者数额有一定相差,因而引来争议。
回到董苗这个个案,胡萍认为,医疗部门应该确定她是否先天性心脏病或其他疾病导致死亡。“可能需要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到底是什么引起的”。此外,胡萍认为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是否高劳动强度诱发的疾病需要重视。“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期间,正常劳动强度下,引起的疾病以致死亡的,我趋向不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高劳动强度下工作,就有可能是劳动强度诱发疾病,我认为属于工伤。”(记者易芬文)
“刘海案”:2010年8月4日中午,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海在公司食堂倒地,入院被抢救到35小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宣告死亡。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死亡的认定时间应该是以脉搏、呼吸、心脏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为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心脏还在跳动,死亡当然是在抢救到77小时那一刻。”2011年1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刘海妻子邓智云败诉。(《检察日报》6月22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