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高是2010年9月入职安吉县一家具公司的。入职后,家具公司为小高办理了人身意外险。今年2月10日上午,小高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上的削刀割伤手指,今年4月18日,被安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5月25日,经安吉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小高受伤后,保险公司依据投保的人身意外险为其理赔7000元保险金。但小高前后花去的医疗费远不止这个数。于是,小高又找到家具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但公司却提出已经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险,并且保险公司也已经将保险金理赔给小高,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解释: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人身意外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当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后,再办理人身意外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已在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1年4月24日就已经下文明确:“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 王会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伤害后,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该家具公司在小高已取得人身意外险保险金后,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得要求抵扣保险金。那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凡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文来源:湖州晚报 作者:孙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