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区严桥镇后经村的陈景贵在朋友的企业上班时,不慎从3米高的厂房房顶掉到地下,导致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等,其伤情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7级伤残。
陈景贵称,入院时,该企业老板用别人的名字顶替了他的名字。在主治医生发现并提醒是否将名字更改时,他觉得“朋友不会整我”而没有更改。而今,老板不认可他是工伤,可他又拿不到初诊医院的病历等证明材料,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和追讨赔偿。
伤者
入院手续被“替名”
今年4月15日,陈景贵进入一朋友的企业上班,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陈景贵说,企业的对焊机厂房遭遇大风袭击,房顶的玻纤瓦被吹翻,老板便叫他上房翻盖。5月26日下午5时,陈景贵叫妻子赵慧珍和另一名女工帮助扶梯子,他自己爬上房顶盖瓦;没想到不慎将玻纤瓦踩断,从3米高的房顶重重摔下,头、手等多部位受伤。
事发时,老板不在场,陈景贵之妻同另外2名工人一边给老板打电话通报此事,一边叫车将陈景贵送往市区一家医院进行救治。到医院时,老板已等候在急诊室外。
“挂号、交费等一切手续,均由老板操办。我因为左手粉碎性骨折,很快被推进手术室。”陈景贵说,他并不知道老板办入院手续时,并没有用他的名字,而是用的老板的亲戚王某某的名字。事后知道,他觉得自己与老板是朋友,而且对方积极办理住院和交费手续,只要把伤治好就行,至于住院人用的是不是自己的名字,关系不大。
陈景贵说,也就是有这样的想法,让主治医生主动询问是否将名字更改过来时,也没引起他的注意。
企业负责人
拒绝支付继续治疗费用
在市区一家医院住了4天后,陈景贵被转到天全县中医院接受治疗。此时的入院手续,写上了陈景贵的名字。
在天全县中医院治疗的40天时间里,企业老板支付了治疗费、生活费等所有费用。陈景贵出院时,天全县中医院在出院证上注明:建议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陈景贵出院后住进了企业的宿舍,希望老板能继续为其治疗。但企业老板拒绝了这一要求,要他自行治疗。
陈景贵说,自己在上班期间受老板安排翻瓦时受伤,属工伤,老板应负责彻底治疗直到康复为止;可老板却不认可工伤一说,并拒绝支付继续治疗费用。
9月1日,陈景贵离开该企业宿舍,到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七级。
然而,陈景贵有了伤残等级鉴定,但要想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也不容易——因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是否工伤,必须要出示受伤后首诊医疗机构的证明。陈景贵首次入院时,并没有使用他的名字;他也一直没拿到该医院的出院证。陈景贵告诉记者,他虽然多次到医院说明情况,但医院以“提前告知”为由,拒绝出具书面证明。
首诊医院
需当事双方说明情况
医院为何拒绝出具书面证明?陈景贵首诊的医院医务科相关人员表示,在病人不能说话或急需抢救的紧要关头,医院不可能去核对入院病人的姓名,“救人是第一位的”,只能以护送病人的相关人员介绍为准;关键是,病人清醒后发现名字错误,应当第一时间告诉主治医生,及时纠正,更改姓名。但病人在主治医生发现并提醒后,却没有回应。
这名医务科人员表示,如果要修改,得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医院说明情况,或者主治医生出具相应的文字证明,证明病人是被“冒名顶替”。
陈景贵说,他找到主治医生时,主治医生口头证实陈景贵的确是他的病人,却不肯出具书面证明。
劳动部门
医疗证明是工伤认定要件
缺乏工伤的医学证据,能否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医疗保险科负责人听了陈景贵的情况介绍后说,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实行实名制,类似用他人名字冒充住院人名字的事例,是第一次遇到。
该负责人介绍,是否认定工伤,有三个关键要件,首先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用单位发放的工资单、工作胸章等确认;其次是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与之相关的材料;再次是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该负责人解释,先有工作后有伤,三个必备要件,一旦缺少一环,都难以形成证据链。陈景贵从市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转入天全县中医院,虽然有天全县中医院的证明,但缺少首次住院的相关证明材料,难以形成证据链。
记者 彭加权
律师说法
劳动部门可向医疗机构调查取证
陈景贵追讨赔偿该何去何从?对此,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凤林给出的意见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首先要确定陈景贵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那么,陈景贵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申请工伤认定,本人依法应当提交伤者居民身份证、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证明材料。
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受伤害职工就医医院出具的病历。另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遇受伤或死亡者有两个以上的姓名,病历、诊断证明、劳动合同上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公安部门证明系同一人的结论。
郭凤林认为,在陈景贵的工伤争议中,作为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存在责任问题。但因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医务工作者,可以写个情况说明;或者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可以主动向医疗机构调查,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