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蔡某应聘为重庆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园林公司)绿化养护工人。一次移栽花木时,他被人殴打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聘用他的园林公司不服,认为他年过六旬,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等,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日前,区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今年63岁的蔡某,是大足县的农民,因为女儿居住在天陈路,他就搬来与女儿同住,又觉得自己身体还可以,决定出来找个工作。2009年3月,他应聘到一园林公司,成为了一名绿化养护工人。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23日,蔡某受公司的指派,在三峡广场移栽花草。他称,在搬运花木的过程中,他不小心碰到了一个行人,被其殴打,致头面部、胸背部受伤。经西南医院诊断,他的左侧第八、第九根肋骨骨折。今年1月30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决定,认定蔡某是在工作中被人伤害,属于因工负伤。
对于区人力社保局的认定,园林公司表示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园林公司诉称,蔡某与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蔡某已经年满60周岁,公司与他之间只能是一种临时、短期的劳务关系,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蔡某是与社会人员发生私人纠纷而受伤,并不是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因此,这个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
区人力社保局在庭审时表示,该局调查核实后确认,蔡某是园林公司招用的绿化养护工人。工友李某和段某的证言证实,蔡某与园林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蔡某在移栽花木过程中被人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暴力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人力社保局在接受蔡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收集了园林公司出具的证明、蔡某两位工友的书面证言以及蔡某签名的承诺书等证据,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蔡某确实是园林公司聘用的工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园林公司以蔡某年过六十,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主张蔡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于法无据。此外,私人纠纷而受伤一说,公司并没有举示证据。而警方《破案告知书》、医院诊断证明等,则能够证明蔡某在工作中遭受暴力受伤的事实。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 赵杰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