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昨日,都江堰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为被告。引发这起诉讼的争议是:员工生病去世,期间家属是否放弃治疗,这是能否认定为工伤致亡的关键。最后,经案外调解,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官司背景:
保洁员上班时生病去世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45岁的李华容曾是都江堰辰一物业有限公司的保洁员。今年1月28日早上9时10分,她在公司承包的业务区工作时,感觉头部疼痛,打电话告诉了弟弟李天贵。随后,李天贵通知120救护车,将李华容送到都江堰市中医医院急救。但李华容颅内有积血,随即她又被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经检查,李华容是脑溢血,医院认为李华容的治疗价值不大。为此,家属决定将李华容转回都江堰。哪知道,当天下午3时21分,李华容在120救护车送她回都江堰途中去世……
今年4月,成都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李华容1月28日所受伤害为工伤致亡。
庭审焦点:
医院说了“治疗价值不大”
家属放弃治疗是不是死因
昨日上午9时30分,都江堰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是都江堰辰一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是成都市人社局,而第三人为李华容的儿子。
“李华容死亡是因为他的家属放弃治疗,不应该是工伤!”庭审现场,原告公司代理人张斌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斌认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认为李华容治疗价值不大后,其家属决定将其转回都江堰,应视为放弃治疗。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认为,李华容的死因是疾病所致,而非家人放弃治疗。张斌又提供了一份证据,三名公司员工证明李华容去世前,请了几次假去医院看病,而且她回来上班期间也一直在吃药,因此不算突发疾病。
庭审近1个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随后,经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同意,审判长组织案外调解。20分钟后,双方达成和解,最终由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对话审判长
算不算工伤 看是否积极抢救
本案审判长苏继东告诉记者,本案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指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不积极抢救,就应该不能视为工伤!”而抢救时间超过48个小时未死亡,也不能视为工伤。
○律师观点
转院治疗应为积极抢救应属工伤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华容在都江堰市中医医院检查后,因病情严重,家属立即安排其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系积极抢救的表现,故应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