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10月25日讯(记者 何渊 通讯员 沈佳 刘军)工作期间因为第三人造成工伤是否能获得双重赔偿,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法律对其进行相关规定。近日,我市劳动部门审结一起因第三者侵权发生的工伤赔偿案件,将具体赔偿进行了细分。
单位只需赔伤残就业补助金
那么,这笔赔偿“账”到底应该怎么算?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服装厂只需向安先生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只能获得医药费的单份赔偿。侵权的第三人小陈、小汪已经赔偿给安先生医药费,安先生无权再从基金获得医药费。
此外,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工伤职工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目前江苏省高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意见是,如果工伤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小陈和小汪已赔偿给安先生误工费等,因此安先生无权再获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等项目的赔偿。
据了解,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不重合,工伤职工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这三项待遇。所以,安先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服装厂应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文中人物系化名)
为赔偿劳资双方起纠纷
今年7月份,在一家服装厂做保安的安先生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来厂办事的小陈和小汪打至轻伤。后来陈、汪二人与安先生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两万元。8月,安先生被认定为工伤,9月,他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安先生随即向所工作的服装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双方在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问题上产生激烈分歧。他认为陈、汪二人的赔偿,是对自己被打伤的补偿,他是在工作中受伤,服装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与自己已获得的赔偿无关;服装厂则认为安先生虽然构成工伤,但工伤是由陈、汪二人造成的,厂方并无过错。厂方认为,为同一件事赔偿不合理,即使赔偿,也应当从安先生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扣除小陈、小汪已支付的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