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东网10月26日电 (郑俊娜 钟紫薇)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依法可申请工伤认定,让用人单位进行相应赔偿。然而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往往认为申请程序复杂而放弃这一途径。东莞市近日发生的这起职工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进而成功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例或许能成为广大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正面教材。
搬运工张某2010年1月24日晚上10点多返回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社保局调查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工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下班途中”,其死亡不属于工伤,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张某是东莞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货物的搬运工作,由于工作单位的工作性质,张某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主要根据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决定下班时间。2010年1月24日9点多,张某在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后骑自行车返回其在东莞市清溪镇的出租屋,当晚10时10分左右途经东莞市清溪大道,被一辆小车撞倒,导致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后张某的妻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社保局经调查,发现张某因其工作性质导致其下班时间不固定、要视实际工作情况而定的,事发当晚张某的下班时间成为关键因素。货运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应该制作完整的考勤记录,但其并未制定,而张某的直接主管反映张某当晚的下班时间是晚上九点。故社保局认定张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张某的死亡为工伤。
货运公司不服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认为张某当晚是六点半离开公司的,至事故发生的10时,张某应该系已经回到家后再外出,不属于“下班途中”,故不应属于工伤,因此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社保局在进行相关调查时,张某的主管领导证实其当天是晚上9点下班,张某从塘厦返回其在清溪出租屋途中,至10时10分发生被机动车撞倒的交通事故,属于合理及正常的时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货运公司对张某的下班时间有异议,但其又不能提供公司的考勤记录,以便确认张某当天的下班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驳回了货运公司的行政诉讼,货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终审后,因货运公司仍拒不支付张某的因公死亡赔偿,张某的家属另行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令货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将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