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原告个体工商户业主王某在工伤认定期间注销用工单位,企图规避工伤认定,被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王某雇工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原告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是原告王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某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009年11月6日7时左右,单位车罐发生爆炸,致使正在工作的刘某受伤,刘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以及骨盆骨折等。
2010年5月18日,刘某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期间,刘某与该加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原告王某却于2010年8月18日将其经营的加工户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原告王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某加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已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刘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原告虽于2010年8月18日将其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予以注销,但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在注销之前,该注销行为不影响被告对注销前刘某受伤属工伤的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