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95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39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25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66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44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78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25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50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693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职工患尘肺致残 企业因未上工伤保险被判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25 23:14:30  点击:2107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徐毅)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各类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置工人的身体健康于不顾,未给职工缴纳公司保险费。到头来,最终影响的是企业本身。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被告新兴煤矿、洞山煤矿被判共同赔偿原告郭长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1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至2010年6月,先后在被告新兴煤矿、洞山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2010年10月,经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2010年12月经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经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2011年5月,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原告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170561.4元,限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洞山煤矿支付34112.28元、第三人新兴煤矿支付136449.12元。仲裁后,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在二被告工作期间,二被告均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原告被认定为工伤,二被告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考虑到原告在二被告的工作时间,于是判决被告新兴煤矿承担80%的责任、被告洞山煤矿承担20%的责任。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彝族青年来黔打工遇工伤 获赔13万元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