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逐渐把一些非常设的岗位,用短期工代替长期正式工。这些工期往往只有三五天或半个月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大多不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一旦发生工伤意外,如用人单位不愿赔偿,就会产生纠纷。据调查,目前“临时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临时工”应注意自我保护。保险公司建议,用人单位可为“临时工”购买团体意外险。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买或不买都尴尬
姚先生在南宁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他经常会短期聘用一些工人。这些工人的工期往往只有3至5天,最长的也不会超过半个月。为了方便,公司没有与这些“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聘用时间和工作范围,工资按日以现金方式结算。为节省成本,他也从未给这些“临时工”缴交社会保险费。但不久前的一次事故,让他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
今年中秋节前,姚先生聘请3名“临时工”,为他看管一间储存月饼的仓库。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工期15天,每天工资100元,除此之外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上班第3天,一名工人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到地上一块石头,当场昏迷。事发后,姚先生自认倒霉,为他垫付了近万元医疗费用。他觉得有点后悔,如果当初给这名工人买了工伤保险,那么这笔医疗费就不用公司承担了。
为此,姚先生查阅了相关法规,却发现要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操作上存在困难。如“临时工”的工期只有几天,而社保费用是按月缴交,客观上导致公司“吃亏”。但是不缴的话,他又担心出现意外后,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
“临时工”:
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小王是今年7月才毕业的大学生,还没找到稳定的工作,近段时间只好打一些短工缓解经济压力。12月2日上午,记者见到他时,他正和几名同事骑着挂有某品牌手机广告牌的自行车,在东葛路、朝阳路一带转圈。他们与公司口头约定,每天工作6小时,连续工作3天,日工资90元。
对于“公司是否给你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问题,小王和同事们一脸茫然。他认为,只有3天工期的工作,应该不用缴纳,也没有必要,“就这样骑车绕圈能出什么事,万一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公司应该会赔偿吧”。
与小王有类似看法的,还有在星湖路某电脑装机店打短期工的黄先生。他认为,工伤保险费用还不如直接加到工资里。但当记者告诉他,如果公司不愿负责,双方很可能要通过诉讼解决时,他又觉得上法院太麻烦,还是有保险好。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南宁市的零售、物流等行业,存在有不少聘期短(不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障的“临时工”。他们对工伤保险大多持无所谓态度,对相关政策法规也知之甚少。但对于万一出现事故后如何处理,又感到不知所措。
有关部门:
“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确有不便
12月2日上午,记者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了解到,按照《劳动合同法》,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的,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一些困难。除“临时工”工期太短,用人单位只能按月缴费“吃亏”外,单位参保人员名单还应在每月10日前上报。但有的“临时工”11日来上班,19日就走了,用人单位肯定不愿意为一个已经离职的人缴费。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在建筑行业,这一矛盾体现得尤为突出。不少施工项目危险性高,工人流动性大,引发的工伤纠纷较多。对此,南宁市政府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工程总预算造价的0.15%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就不必为每个“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需要将“临时工”的名单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即可。但这个《通知》的实施范围也仅限于建筑行业。
保险公司:
可购买团体意外险降低风险
那么,“临时工”又应怎样保护自己呢?据了解,“临时工”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工伤保险费仍只能由用人单位缴交。
南宁某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他代理过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很多单位的负责人,都为当初没有缴纳社保费后悔。他说,在普通劳动者“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下,“临时工”应注意主动保护自己。在工作中注意收集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牌、双方口头协议的录音等,以备出现纠纷时出示。
5日上午,记者就“临时工”保险问题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他们均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降低运营风险。据了解,为一名员工投保意外身故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的团体意外险,保费约每年100元。有多个档次的保额可供选择,保额越高,保费就越高。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人员变动,单位只要将变动情况及时申报即可,新入职的员工可享受已离职员工的保险。如离职员工数大于入职员工数,还可退保并获相应退款。
广西新闻网记者 罗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