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95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39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25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66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44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78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25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50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694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女工受工伤15年后开始维权 奔波6年终获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10 23:46:58  点击:2725

工伤失去右手15年后,武昌居民何秀开始了6年漫漫维权路。尽管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时间跨度大,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何秀的诉讼路曲折而艰辛,前后历经2次劳动仲裁,区、市法院4次审理。

近日,该案件终于审理完毕,何秀维权成功。

女工受伤15年后才维权

1982年,19岁的何秀进入武昌一家集体所有制工厂工作。1990年2月,由于机器失灵,何秀被机床“吞噬”右手。一年多后,何秀出院,被安排从事仓库保管工作。

一开始,何秀认为自己没有被单位遗弃应该感恩。十多年间,她从未过找单位的麻烦。然而,随着年龄增长,何秀生活越发艰难。在周遭亲友提醒下,何秀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工伤至今“无名无分”。

2005年,她做了鉴定,被鉴定为工伤4级。在与工厂多次协商无果后,何秀找到武昌法援中心申请援助。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吴东升承接了援助案件。

次年,武昌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何秀与工厂终止劳动关系;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工厂一次性支付何秀伤残补助金8850元。

新政成了“救命稻草”

对于首次仲裁的结果,何秀并不满意。这意味着她被推给社会,而且8000多元的补偿太少了。

吴东升研究发现,此次裁决依据的是1996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05年颁布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赔偿的标准明显提高。

2006年8月,吴东升代理何秀第一次起诉至武昌区法院。2007年初,法院判决保留劳动关系,何秀退出工作岗位;伤残补助金提高至14374元,每月伤残津贴599元;报销假肢安置费用。

法院没有支持何秀所要求的护理费、假肢安装年限等请求,她决定上诉。同年3月,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主动出击走出“死胡同”

二审败诉后,吴东升分析说,何秀要求的护理费,其认定标准必须进行劳动鉴定,而这项鉴定只能由单位或法院提出申请。单位不会主动申请,只能指望法院提出。

然而,法院提出的前提,是要先经前置仲裁程序,可仲裁又需要有护理费的鉴定结果。循环的前置条件,让诉讼走入“死胡同”。援助律师决定重新思考救济途径。2008年6月,何秀找到武昌区法院领导反映此事,该院院长批准立案。案情柳暗花明。

立案后,吴东升马上向法院申请做护理等级鉴定。当年11月鉴定书下达:确认何秀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的计算也有了依据。

22年陈案终于尘埃落定

拿着护理等级鉴定,2010年1月,何秀第二次向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这一次,仲裁委判决:工厂补发何秀2005年至2009年的护理费16953元,并要求单位此后每月支付628元护理费。

对这一判决,何秀依然不愿接受。她认为护理费应从1990年算起。

这一次,吴东升没有支持何秀的诉求。他劝她别再继续诉讼,以免与单位撕破脸。

此后,何秀的单位因不服仲裁判决起诉至武昌区法院,要求推翻支付护理费的裁决。随后,本案第四次进入诉讼程序。最终,法院驳回单位诉讼,维持原判。

近日,这场历时6年,历经两次仲裁和四次审理的22年工伤陈案,最终告一段落。

汉网-武汉晚报 刘元聪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提前上班被撞 受伤仍属工伤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