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宿舍不住,自行在外租房。放工回往途中受伤,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起诉被法院驳回。
人们在工作地与住宿地之间,轻易发生各种情况:比如买烟受伤、比如放假回家受伤、比如早退回家受伤、比如延迟放工回家受伤……这些算不算工伤?我们在这里列举一些法院判决的案件,或许可以作为你的参考。
案例1
不住宿舍 回租住地受伤
2010年10月13日晚7点50分,郫县川缆公司质检员工小李骑电动车放工回家,途经郫县犀浦镇五粮村路段一处下水道时,因井盖未盖,跌进受伤。2011年7月,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小李受伤并非在上放工途中,同时交警部分仅出具事故证实,未划分事故责任。”川缆公司以为市人社局认定事实错误,起诉至郫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认定。法院以为,小李作为外来打工职员,其在川缆公司的宿舍并不是唯一的居住地点。综合考虑川缆公司与小李租住地及事发地的位置关系,可以确定事发地点在小李放工的公道路线范围内。综合考虑事发地点与公司之间的间隔、晚上的能见度以及当事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等因素,可以确认事发时间在小李放工的公道时间范围内。
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川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
公司放假 回居住地受伤
2010年6月3日中午,四川元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元冠公司)员工周某因公司下午放假,骑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回其居住地郫县古城镇。途中与一小客车相撞受伤,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支持。元冠公司不服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 以为周某受伤时间不是放工回家时间,地点也非放工回家途中,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郫县法院查明,周某居住地为郫县古城镇,从元冠公司到郫县古城镇的其中一条路线可途经郫县迎宾大道弗莱明戈路口,属于公道路线。法官以为周某系放工途中公道时间、公道路线受伤的基本事实。
日前,法院维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3
放工路上 买烟被撞身亡
据遂宁日报2010年9月21日报道:2009年8月8日,遂宁南强镇居民杨福在放工回家途中,过马路买烟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因抢救无效身亡。杨福的妻子找到他上班的建材厂索赔,该建材厂以为杨福是往买烟才被车撞的,这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而拒尽赔偿。2010年9月,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终极认定杨福之死为工伤。
案例4
提前放工 员工发生车祸
据绍兴县报2010年9月16日报道: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汤女士提前擅自离岗回家,在途中出了车祸,成为植物人。事发后汤女士所在的公司以为,当时汤女士提前15分钟放工,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分以为,汤女士擅自早退,那属于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治理与被治理的题目,或者说是汤女士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汤女士发生事故时属于“放工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剖析
郫县法院行政庭曹法官分析,放工回家路上改变路线,比如往买菜、接小孩放学、会朋友等情况,假如所占用时间不长,有一定连续性,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大。比如妻子往等丈夫放工,丈夫恰好加班好几个小时,结果回家途中出了车祸,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小。
曹法官先容,针对上班迟到的情况,一般为堵车或者晚起原因导致,伤者需要自己举证,一般对认定工伤不会有太大影响,但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具体看迟到多久,是否在公道范围之内。针对推迟放工情况,假如有证据证实因工作原因推迟,毫无疑问其受伤属于工伤。否则,认定工伤要受影响。总体讲,认定工伤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考虑是否属于公道时间、公道路线及明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