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用工单位提出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岗工作时自残自伤,该如何认定?今天上午,北京怀柔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用工单位不服人力资源和原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用工单位是一家塑料工业公司,小朱是模具部员工,去年他上班时被派到模具间打扫卫生和整理模具,在取模具的时候,玻璃突然破裂,手臂受伤,之后被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单位认为小朱受伤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小朱是用右手击打玻璃,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自伤自残身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调,小朱属于法定的“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即使有误操作、损坏公司财物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经过查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有三种情况,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小朱被法庭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陈述当时是为了方便取物,打碎玻璃,导致自己受伤。但不是自残。目前法庭还在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