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别出心裁地把春游项目改成了素质拓展,陈小姐却在活动中摔断了腿。“这算工伤吗?”陈小姐打进本报新闻热线82654321,向“法律百事通”求助。
陈小姐说,自己所在的单位每年都会组织春游。“本来,无非就是游山玩水。今年,单位领导比较别出心裁,把春游项目改成了素质拓展。”单位的初衷挺不错,可这次拓展却给陈小姐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素质拓展里面有一项是要我们在山坡上跑步,结果我滚下了山坡,腿也摔断了。”陈小姐说,光是医药费就花掉了3000多元。陈小姐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单位的态度让她很郁闷。“单位说,素质拓展是单位在工作之余组织的福利性活动,与工作无关。”陈小姐说,“单位还说我受伤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也不是因公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所以不能算是工伤。”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燕虹、何佳颖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工伤认定的情形没有包括旅游受伤这一项,但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包括素质拓展,不仅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更是单位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的一种特殊方式,陈小姐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因公外出受伤的情形。
“但由于这方面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还不完善,因此,实际上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还要看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如果劳动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的,陈小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认定书,重新进行认定。”律师说。
两位律师同时提醒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伤害的,虽然还存在法律盲点,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的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在组织旅游时要更加注重员工的人身安全,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