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高琳琳 公司员工曾某在工作中与领班发生冲突,并被领班失手打死,经过人力社保局认定,曾某构成工伤。对此,公司不服,将人力社保局告上了法院。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人力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正确,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曾某与冯某都是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7月一天,身为领班的冯某认为曾某在工作中偷懒,与曾某发生口角,以至两人大打出手,曾某死亡。事后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判赔偿曾某家属18万元。2011年4月,曾某之子向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昌平区人力社保局认定曾某构成工伤。
对此,昌平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曾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工作中遭到暴力行为,且冯某的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表述清楚,曾某在这起伤害案件中没有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曾某应该属于工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条件,且昌平人力社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