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95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39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25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66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44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78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25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50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694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公司改制矽肺病工人维权遇麻烦 法院判决工伤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3 0:41:30  点击:3741

  本报讯(记者张书锋)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现自己患上矽肺病(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成因是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吸入了岩石的粉末,这种病可能引发肺结核、气胸等多种合并症)三期的董贤要求公司赔偿,不料其间却因公司改制、被迫与公司签订不平等协议等因素深陷维权困局。4月28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董贤的请求。

  现年52岁的董贤家住巩义市大峪沟镇,2001年至2007年7月一直在巩义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从事放炮、打眼、采煤工作。2007年7月,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改制为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此之前董贤的身体就出现咳嗽、胸痛等症状,但董贤在改制后的公司内继续从事以往的工作。2008年1月1日,董贤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2009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书,其内容为:“乙方(董贤)在2007年7月前曾在其他煤矿工作,已患煤肺病,其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于2007年到甲方(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煤二队工作。甲方本着爱护职工,关爱生命健康的态度就此事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6万元作为补偿款;3.补偿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2009年11月,董贤从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1.6万元。

  在庭审中,几乎每一秒钟都在遭受气短、胸闷、疼痛和困乏折磨的董贤透露,当时他与被告订立上述协议实属无奈。他说:“当时公司的负责人说,如果不签这份协议,我会得不到任何补偿。”但是,日益恶化的病情使董贤拿到的1.6万元补偿款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就全部花光。于是,董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2010年3月,董贤的病情被诊断为矽肺三期,2010年7月被确认所患的职业病为工伤,2011年4月,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董贤作出其病情已构成三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11年5月,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董贤要求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但该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驳回了董贤的仲裁申请。

  公司改制、被迫签订不平等协议、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一连串的维权困局给董贤及其家人带来深深的绝望。无奈之下,2011年10月董贤诉至巩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留其与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被告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董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万余元;自2011年5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其伤残津贴2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郑州富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董贤在到该公司工作前已患有煤肺病,故其不应当承担董贤的工伤待遇费用;双方所签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所签协议的内容显然有失公平,原告请求撤销,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故被告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请求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各项考量及计算,4月28日,巩义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董贤的诉讼请求。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职工在家学业务猝死 不算工伤也可获补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