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公司准备通过考试竞争上岗,为使自己不至于被淘汰,他一下班便将自己关在房间里,刻苦学习相关业务。不料,一天凌晨突然死亡。经法医检验,死因为先天性异常脑血管出血。 张某正是由于连续学习,大脑内压力过高而导致死亡。事后,其妻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但被拒绝且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认为,这种情形虽然不构成工伤,但公司必须给予一定补偿。
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界定工伤必须同时考虑三项因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张某显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答案也只能是否定。虽然提出通过考试竞争上岗,但并没要求其加班,更没有主张其必须熬夜学习,一切完全是张某为达到不被淘汰之目的,而进行的个人行为,更何况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不予自制的危害。即张某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3个月至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与之对应,实施细则中指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相关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