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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工伤赔偿 谨防单位耍花样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19 16:00:02  点击:3033

  2009年初,刚上岗还不到2个月的刘某,在干活时不小心把左手的4个手指都锯断了,刘某想让单位给予工伤赔偿,可单位居然找工人作伪证,说刘某不是该厂职工。因为没签劳动合同,最终刘某没拿到一分钱。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乐平律师告诉记者,在近几年的劳资纠纷中,单位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劳动关系造假

  ●手段

  工伤后索赔 单位找人造假证

  2009年2月,湖南小伙刘某到昌平区某家具厂做木工,单位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刘某干活时把4个手指全部锯断了。虽经医院救治,但刘某的左手功能基本丧失。

  刘某要求单位赔偿,被拒绝,刘某便去做工伤认定。因为没签合同,刘某很难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让刘某去仲裁,仲裁过程中,单位找来好几位工人,证明刘某不是厂里人。好在刘某住院时病历上有单位名称,劳动关系被确认。

  可单位一直拖着不给赔偿,刘某将单位告到仲裁机构。没想到,单位竟拿出一张写有“收到公司支付给我的17万元赔偿”字样并有刘某签名的收条。事实上,收条是单位伪造的。可仲裁机构认定了这份证据,刘某没有拿到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乐平说,在工伤赔偿中,单位伪造证据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未上工伤保险的单位,一旦员工发生伤亡需高额赔偿时,有些单位就会想办法逃避责任。

  劳动关系纠纷中,单位伪造证据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找伤者的同事证明伤者不是该单位人或受伤当天没上班,单位会承诺给作伪证者涨工资,有些员工会迫于压力同意作伪证;二是如果已仲裁或判决赔偿,单位有可能伪造收款凭证,证明其已支付赔偿。

  ●支招

  如没签合同 工服也能作证据

  黄乐平律师说,按照法律效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首先是劳动合同、参保记录、个人纳税凭证及工作证等。其次像建筑工地的出入证(要有单位名称)、有单位名称的工服及单位以集体名义办的暂住证等。

  但此类纠纷通常发生在未与员工签订合同的单位,上述证据会缺失,劳动者应收好像有单位名称的出入证和工作服、单位以集体名义办的暂住证等证据。

  此外,工伤发生后单位可能先提私了,此时所签订的协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私了不合法,且多数赔偿与法定待遇差距很大,劳动者可以反悔。另外,如果协商时有录音也可当证据。

  加班时间造假

  ●手段

  少付加班费 考勤数据被篡改

  贾某在某公司当门卫,加班是常事儿。以前单位都给计算加班费,可从去年开始,单位就不再给加班费了,改为给两顿免费餐。

  贾某找单位要加班费,可单位拿出考勤数据,上面显示贾某根本就没加过班。贾某很无奈。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韩世春说,按照法律规定,平时加班按工资1.5倍支付加班费,而周末加班应按双倍支付。经常加班的员工,每月加班费甚至比工资高。一些单位为了克扣员工加班费,就开始伪造加班证据,主要的手段是篡改考勤数据。

  单位的考勤记录多为指纹考勤或电子考勤记录,电子考勤数据可以人为修改,指纹考勤数据也要转化成电子数据,同样也可以修改。

  ●支招

  工作交接单 别忘记盖上公章

  韩律师说,像物业公司的电工、公司的保安等,因为是每隔一定时间要轮班一次,其手上都应有工作交接单,这是可以作为加班证据的,但一定别忘记盖公章。

  另外,发生矛盾后第一时间找单位谈,尽量将通话录音,以免单位日后修改数据自己难以证明。

  ●律师说法

  伪造证据属诈骗 应增加单位举证责任

  韩世春说,单位伪造证据,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应属诈骗行为。而且伪造证据还欺骗了仲裁机构或法院,构成妨害司法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乐平说,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力度。 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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