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公司仓库提货的途中,小薛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公司却认为事故发生时属于“上班途中”,不属工伤事故。日前,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虽然死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还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薛先生的儿子小薛在华辉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工作。去年4月6日清晨,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小薛开车去公司的临时仓库提货。5点08分,车辆行驶到延安高架机场北出口西13.9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小薛不幸当场死亡。根据公安机关认定,小薛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年轻的儿子突然死于非命,薛先生一家沉浸在无比的悲痛之中。4月8日,华辉公司领导给薛先生送去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2.6万余元。料理完儿子的后事,薛先生向华辉公司提出,儿子是在工作中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华辉公司却表示,小薛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而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庭审时,双方围绕小薛究竟是在“上班途中”还是在“工作中”,展开积极辩论。
华辉公司认为,事发当日小薛的工作内容仅为收、送一份磁带箱,不需要凌晨5点出门。人保局提供向华辉公司操作部经理等人所作的多份调查笔录,证明小薛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致死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小薛根据公司领导安排,驾驶公司车辆前往临时仓库取货时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伤亡,当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