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绍兴务工的刘女士,一个月前在晚班下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住进了医院,花了不少医药费。但刘女士的老板不认可是工伤,只同意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对此刘女士感到不解。
4月27日晚上9点左右,刘女士从市区客运中心附近一家服装厂下班骑电瓶车回家,还没骑多少路,被一辆对向的电瓶车迎面撞上。相撞之后,对方逃之夭夭。因为当时灯光较暗,刘女士没能看清对方的模样。事发后,她及时报了警。
事故造成刘女士右手骨折,在医院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医生说看好伤,需要2万多元。”刘女士以为下班路上受伤应是工伤,因为是对方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出来了。刘女士多次找老板协商要求按工伤性质对待,然而老板坚持只补助她2000元。刘女士感到很失望,遂致电记者咨询详情。
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灿涛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可以算工伤,如骑电动自行车,只要自己不是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工伤。如果是非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中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来源:绍兴县报作者:胡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