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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可免征个税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1 1:27:52  点击:23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说,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的话,超过部分要缴税。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所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对20111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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