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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维权何其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20 21:36:44  点击:2684
  近日,历经两年多的农民工李小庆工伤认定一案几经周折,终于拿到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至此,李小庆再次认定为工伤,为其申请劳动仲裁有了法定依据,索赔有了新的希望,他因奔波于打官司而日渐憔悴的脸上,终于露了好久未见的笑容。

  值守夜班 被人打伤

  据李小庆称,他是河北省保定人,2009年10月1日,经人介绍来到成都一建筑工地当保安。2010年2月20日,李小庆正在该建筑工地值夜班,因为该工地狼狗的事情,与四川某劳务公司派遣至该工地的杨某发生口角,被杨某打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型脑伤、头皮挫裂伤伴头皮下血肿、左眼挫伤、头面胸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受伤后,李小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他多次找到建筑方河北某建筑集团成都分公司,要求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拒绝。

  工伤认定 一波三折

  索赔无果,申请认定。2010年12月30日,李小庆不得不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月29日,该局认定李小庆所受伤害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李小庆看到了希望,可他没想到,其后的索赔之路更加艰难。很快,河北某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河北某建筑集团成都分公司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告知书》后,未举证证明李小庆受伤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为此,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具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不久,河北某建筑集团成都分公司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9月22日,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李小庆的工伤认定。

  2011年11月9日,李小庆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月6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小庆与河北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为他为工伤。目前,河北某建筑公司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前不久,省人社厅作出维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艰难维权 索赔无期

  受伤后,李小庆住院花费几万元,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医药费。“出院后,我没有了生活来源,只好借住在工棚里!”李小庆说,两年多来,他四处奔走维权,花掉了自己的积蓄。目前,他申请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虽然,我现在生活拮据,索赔无期,但是,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将维权到底!”李小庆说。

  谈起此事,李小庆代理律师刘晓勇表示,认定工伤后,还要申请劳动仲裁程序要求河北某建筑公司工伤赔偿50余万元,但如果仲裁后一方不服,再度起诉,再度上诉,那么,李小庆应得的赔偿不知何时才能到位了,一位农民工的工伤索赔之路为何如此之长呢?刘律师感慨地说:“漫长的工伤索赔之路,李小庆还会走下去,正是因为他的不懈坚持,他再次被认定为工伤,这为他下一步申请仲裁索赔有了希望!”

  本报记者

  向晓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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