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在公司食堂就餐时不慎滑倒,医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随后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不予支持。
刘敏住院期间,鸿强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去年5月13日,刘敏向人社局申报了工伤,人社局认定刘敏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去年10月,鸿强公司将人社局告到了溧水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敏发生的事故系因工作原因受伤是错误的。该公司认为,刘敏的受伤与工作无关,受伤时已属于下班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在食堂,并非工作场所;受伤原因是就餐滑倒,并非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鸿强公司操作工人为赶产量一般吃过午饭就直接进车间工作。刘敏用餐完毕后立即前往车间,途中滑倒受伤,受伤时间虽不是在鸿强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但是在前去车间,准备工作的时间。
食堂建在厂区范围之内,免费为工人提供工作午餐,食堂应当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用餐虽然是个人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每个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界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因此,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鸿强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朱道海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