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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眼红"他工伤获赔 告他不当得利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7/6 11:28:52  点击:2442

  华龙网讯(记者 吴光亮 实习生刘潺)四川广安男子龙涛原是大渡口某机械公司员工,前年上班时发生事故,导致左手残疾,他也因此从公司获得了41万余元赔偿。接着,他又向保险公司讨要了19万余元的赔偿金。对此,“公司好像有点‘眼红’了,说这笔保险赔偿金该还给他们,因为是公司给我买的保险”,龙涛说,他不同意后,公司将他告到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龙涛还钱。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后公司赔偿45万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了解到,龙涛今年47岁,2007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当车工。2010年8月23日,他在上班时左手不慎卷入机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直至2011年2月26日才出院。经劳动部门鉴定,该次事故为工伤事故,龙涛也被定为五级伤残。

  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龙涛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与赔偿近60万元。2011年10月19日,法院审理判决机械公司向龙涛支付41万余元。

  随后,机械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及12月15日分两次共向龙涛支付了该笔赔偿金。同年12月15日,机械公司和龙涛达成协议,约定机械公司再向龙涛支付4万元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付。协议达成后,机械公司当即向龙涛支付了4万元现金。

  保险公司又赔他19万

  龙涛得到赔偿,双方达成协议,这件事应该已经了结。但哪里知道,机械公司却在今年3月将龙涛告上了法院,称其不当得利19万余元,希望法院判令龙涛返还该笔钱给公司。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龙涛受伤后获知,公司曾于2010年4月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条款约定:当机械公司在职员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一次性赔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9万余元。于是,龙涛提出理赔申请,并于2011年11月30日获得了赔付。

  今年年初,机械公司发现龙涛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认为龙涛已经得到了公司的赔偿,不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支付的19万余元应归公司所有,遂将他告上了法院。

  法官说法

  补充工伤保险 员工是受益人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龙涛在获得机械公司的赔偿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是其合法权利,并不存在不当得利。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机械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其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员工补充工伤保险,其性质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的一种。虽然在保险协议中没有指明受益人,但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在这份员工补充工伤保险合同中,龙涛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

  另外,法官认为,机械公司只是在法院判决的范围内承担了赔付责任,并没有额外多支付给龙涛赔偿金,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械公司不是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能够获得这笔保险赔偿金,所以法院驳回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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